为什么有些老板明明自己的公司,自己不愿意做公司的法人?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一把手”,曾经是公司老板(大股东、控股股东)当仁不让的位置,它是身份的象征,意味着拥有财富、权力、地位、荣誉等等。

为什么有些老板明明自己的公司,自己不愿意做公司的法人?

首先我们来看法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一些公司如果有不法经营的话,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的管理人员会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定代表人可能触犯到的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通过上述法人的约束,看到如果当法人需承担:

1、承担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2、承担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3、承担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如果老板不愿意当法人的目的:

1、不愿意承担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2、不愿意承担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3、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再结合问答分析的:

1、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东并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是聘请职业经理甚至或者由公司的员工挂名企业法定代表人

比如张三独资设立了一家企业,企业的工商信息也显示股东亦张三,而法定代表人为李四,这种情况即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系同一个人,仅法定代表人不一样,这个情况在现实中非常常见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因此法定代表人要处理的杂事不少,比如很多与政府部门对接的事都需要用到法人,再比如银行的贷款融资都需要法人签字等等,正常情况下一个企业的实际经营者都不会浪费时间去处理这些事情,所以就把法定代表变更有一个有空处理各类事物的人员。

2、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与股东、法定代表人不一样的

仍然比如张三独资设立了一家企业,但企业的工商信息也显示股东却为李四,法定代表人也是李四,这种情况即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与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不一样情况,张三是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李四其实只是一个傀儡而已。

那为什么张三都不挂名股东和高管,却要由李四来担任呢?这个很多主要是为了隐藏关联情况。比如张三旗下的企业A已经在银行融资了,旗下B企业要在银行继续融资,就要进行统一授信,对张三的集团进行额度总控,但是如果张三把B企业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都给他人挂名,与B明面上无任何关联关系,那么A、B企业就可以分开各自在银行融资了。

再比如张三的企业是上市集团,如果要进行大额融资就要对外进行发布公告,一则程序麻烦,二则容易引起外界不必要的联想,所以很多上市企业就会通过体外(与集团明面上不存在关联)企业进行融资。

3、虽然挂个法定代表人似乎很帅,但是非自己的企业能不挂还是尽量不挂,毕竟大部分企业如果对外融资,一般都会要求法定代表人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一旦后续企业出现不良信用情况,容易受其所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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