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与股东出资责任是否符合共同诉讼的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之债,是合同相对方(公司);股东出资属于公司法或侵权责任,需另行证明股东行为与公司债务的关联性。要将两者合并起诉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即诉讼标的为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牵连。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

如果追加原股东应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提出,而本案尚在起诉阶段,买卖合同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确定,因此将合同纠纷与股东出资责任纠纷一同起诉不符合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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