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区别在哪里,中间加了顿号是否影响合同生效条件,具体看案例分析: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而乙公司仅在合同上签字,未加盖公章。双方就合同是否已生效产生争议。
分析: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签字盖章”未明确是要求同时签字和盖章,还是二者择一即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及《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精神,若理解为并列关系(即需同时满足),则乙公司仅签字未盖章的行为可能构成对合同生效条件的未完全满足。但通常情况下,除非合同中有特别说明,否则“签字盖章”应被理解为签字或盖章均可使合同成立并可能生效(具体还需结合合同其他条款及双方履行情况判断)。
若按照通常理解,“签字盖章”允许二者择一,则甲公司已完成签字并盖章,满足了合同成立的条件。至于乙公司,其签字行为同样构成对合同的接受和确认,虽然未加盖公章,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法律上通常代表公司的意志,因此可以认为乙公司也已完成了合同成立所需的签字或盖章行为。至于合同是否生效,还需根据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否具备其他生效要件(如批准、登记等)来判断。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本合同必须同时签字并盖章方生效”,则乙公司仅签字未盖章的行为将导致合同未生效。但本案中并未提及此类特殊约定,因此不适用此情况。
为避免此类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具体条件,如“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或“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这样的表述能够清晰界定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减少因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纠纷。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在签字盖章前对合同内容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可。
如若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加了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最高院认为: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顺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宁波分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生效,并依照该协议约定的数额判决顺风公司返还贷款本金不妥,应予纠正。
总结: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最高院认为:《协议书》上盖有甲公司真实的公章,虽无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章,但其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协议书有效。
――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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