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 原创 kaixinit 2018-09-17 09:30 阅读 2,551 次 《协议书》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必须同时具备? 最高院认为:《协议书》上盖有甲公司真实的公章,虽无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章,但其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协议书有效。 ――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72号 本文地址:http://www.kaixinit.com/work/952.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kaixinit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0人喜欢 PREVIOUS:医保断缴、加班、工伤、试用期、仲裁、失业保险金的有效期限 NEXT: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用工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文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