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理由慎写“因个人原因离职”

辞职理由慎写“因个人原因离职”

案情简介

刘某在A公司工作,某日刘某填写了一份《辞职申请表》,称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后其在《解除劳动关系承诺书》上签名,该承诺书也明确记载是刘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确认刘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所有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以及其他工资、资金、津贴、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等均已足额支付,刘某同时承诺离职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A公司追究任何责任。后A公司按规定向刘某支付工资及补偿金7000元。

刘某收款后,于同日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刘某的请求吗?

以案释法

首先,《辞职申请表》和《解除劳动关系承诺书》均写明刘某是自己辞职的,刘某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证据证实。其次,《解除劳动关系承诺书》中明确刘某收到A公司支付的工资及补偿金7000元,刘某不再追究A公司任何责任。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现刘某没有证据证实签订该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

刘某在A公司已实际履行了《解除劳动关系承诺书》中约定的义务后,再要求A公司支付相关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

提醒大家,如果员工离职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或是拖欠工资、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但是在填写离职申请是隐瞒了这些真实的原因,若日后产生法律纠纷,员工本人也要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享有合同解除权并能得到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且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2、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漏缴社保项目。

5、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种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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