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公布,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首套房认贷不认房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今日公布,具体内容如下,我们先学习下: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公布,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首套房认贷不认房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认贷”

    今日,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备受关注。

    如何确定自己的住房贷款能否获得利息扣除?需要满足几个重要条件。根据《办法》,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简言之,不论纳税人是单身还是已婚,只要在国内通过商业银行或公积金办理住房贷款,且住房贷款执行的是首套房贷利率,则可以每月在税前扣除1000元,最多可扣20年。

    如何确定自己的房子是否该执行首套房贷利率呢?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住房贷款合同上会清楚写明,可以查询确认。

    此外,如果个人或家庭拥有不止一套住房,第一套住房已执行首套房贷利率,这套房还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张大伟称,《办法》中明确指出,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可以被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进而享受利息扣除。因此即使个人或家庭有多套住房,只要第一套住房执行的是首套房贷利率,可以照常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此前,关于首套住房及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相关部门并未给出明确标准,购房者及业内人士对此多有争论,焦点集中在首套住房贷款应该“认房”还是“认贷”,即其认定标准是纳税人或配偶首次贷款购买的首套住房,还是并非首套房但为首次贷款购买的住房。

    此次《办法》明确表示,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对此,张大伟认为,“认贷”比“认房”更容易操作,便于更好地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让银行承担审核首套房的主要责任是有意义的。在此过程中,银行存在放贷行为,因此有权审核此类贷款是否符合首套房贷款标准。

    个税扣除标准或升至9000元

    除住房贷款利息减免细则出台之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大病医疗支出扣除标准也获明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显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为定额扣除,扣除额度分别为1000元/月、4800元/年或3600元/年、1500元/月或1100元/月或800元/月、2000元/月;大病医疗为据实抵扣,每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可在8万元/年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部分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有所提高。具体来看,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中,前两类主要城市的标准,从原来的1200元/月和1000元/月,分别提高到1500元/月和1100元/月;而大病医疗的扣除限额,则从原来的6万元/年提高到8万元/年。

    随着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个税扣除标准将显著提高。依照暂行办法的标准,上有老、下有小、有房贷或房租支出的青壮年人群,在个税扣除标准方面,标准将提高到9000元/月甚至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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